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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香仁、陈昱、林兰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香仁,陈昱,林兰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香仁,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门头村何厝**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4********。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水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昱,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日本大阪市西区本田3-1-6。中国护照号码:G20601308。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兰芳,女,1979年9月5日出生,住日本大阪市西区本田3-1-6。中国护照号码:G36000330。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香仁因与被上诉人陈昱、林兰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香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水清,被上诉人陈昱、林兰芳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才到庭参加诉讼,何香仁申请的证人蒋存义、何学钦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8889元,退还上诉人何香仁。审 判 长  陈国雄审 判 长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丽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