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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诉山西长治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山西长治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152号原告: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丽锋职务:总经理地址:长治县北呈乡北和村。被告:山西长治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生,职务:总经理。地址:长治县八义镇岔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长治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