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35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殷义力,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平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