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狮新驰布行与周木林、刘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新驰布行,周木林,刘丽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861号原告:石狮新驰布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经营者:蔡丽月,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周木林,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刘丽金,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石狮新驰布行与被告周木林、刘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石狮新驰布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新驰布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新驰布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计459.5元,由石狮新驰布行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