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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金豪珠宝有限公司与严杰锋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金豪珠宝有限公司,严杰锋,颜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豪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家美,总经理。被执行人严杰锋。被执行人颜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杰锋、颜春华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3598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