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4号之二原告: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明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清,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逢勇,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员工,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0元,减半收取计8140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两项合计共12460元由原告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