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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委赔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朱炳南错误执行赔偿赔偿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委赔监5号朱炳南:你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德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以绵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伪造还款协议并依据伪造的还款协议终结债权人的债权。其经济损失是绵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违法终结侵权行为所造成,应由绵竹市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原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你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所针对的执行案件程序尚未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