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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冰峰与罗厅、童红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峰,罗厅,童红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818号原告:张冰峰,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罗厅,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童红永,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峰诉被告罗厅,童红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冰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尔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张冰峰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艾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