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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瑞荣与厉晓勇、惠光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荣,厉晓勇,惠光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8034号原告:王瑞荣,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干,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晓勇,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惠光秀,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法定代表人:秦绪波,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永,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荣与被告厉晓勇、惠光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瑞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王瑞荣负担。审判长  孙安亮审判员  叶 凡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善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