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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5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军与贺文光、贺桂平、张小兰、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贺文光,贺桂平,张小兰,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文光,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桂平,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兰,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俊,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军与被执行人贺文光、贺桂平、张小兰、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贺文光、贺桂平、张小兰、刘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XX军发现被执行人贺文光、贺桂平、张小兰、刘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谭毅霞审判员 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