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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95号原告:史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原告史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