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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田虎与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虎,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7执782号申请执行人田虎,男,汉族,系农民,住和静县。被执行人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炽,系该公司经理。田虎与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年和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286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该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公司无人,无车,银行无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经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庆审判员  王双明审判员  宋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