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乘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智群、石家庄市文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乘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智群,石家庄市文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463号原告:石家庄乘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邹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浦林、林彬,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智群,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市文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61号98-65、99-66、100-67。法定代表人:朱智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邵飞、李志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家庄乘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智群、石家庄市文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乘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1元减半收取2900.5元,由原告石家庄乘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晔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