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宏胜达彩钢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宏胜达彩钢有限公司,哈尔滨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胜达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延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单清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胜达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