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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3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3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路国税办公楼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4839-4。法定代表人:张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武,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刘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X账户���存款人民币169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佳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