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与岳喜庆、张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岳喜庆,张香云,王尧,徐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66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朱邦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峰,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岳喜庆,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香云,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尧,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徐金凤,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与被告岳喜庆、张香云、王尧、徐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龙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龙云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