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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张炎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张炎春,刘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胜利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吴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占坡,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娇,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炎春,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芳,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炎春、刘燕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宅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宅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宅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云贺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路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