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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新涛与王尚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涛,王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涛,男,1956年11月13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王尚云,男,1956年12月13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黄新涛与被执行人王尚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东安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黄新涛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尚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新涛与被执行人王尚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对于其它执行请求黄新涛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37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