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伟林与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伟林,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付伟林。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洪波。被执行人何洪波。申请执行人付伟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洪波未履行偿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浏阳市官渡镇竹山居委会的厂房一幢(权证号码000315**),但该厂房已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了查封(首封),且本院也已于2015年7月6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外,查明被执行人何洪波名下有一套位于浏阳市集里马鞍山小区113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为000010**号),该房产本院已经在另案中进行了评估,但因为该房屋已租赁给第三人,租赁期限至2029年,考虑到房屋流拍的可能性很大,申请人不申请拍卖该房产;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何洪波的土地信息,在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块位于浏阳市官渡镇竹山村的土地(权证号码为浏集用(2014)第00975号);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何洪波的工商信息,被执行人何洪波在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占有74.3%的股份,但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6、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及何洪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8、本院已于2017年对被执行人何洪波采取过强制拘留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