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1民初805号原告黄有花与被告李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花,李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805号原告:黄有花,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82********,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大才乡大才村村民,住该村281号。被告:李金山,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交,男,现年22岁,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桦林庄村村民,住该村10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有花与被告李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有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花以“因被告已被批准逮捕,尚未判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元减半收取三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有花负担。审判员 多杰才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