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804室。法定代表人陈合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518号。法定代表人万雨晴,总经理。上诉人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