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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尤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尤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700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钰、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XX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