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尔支共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尔支共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尔支共神,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农民,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支共神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斌、被告人尔支共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尔支共神与甲巴布格(已判刑)经预谋后来到重庆市南川区实施盗窃,二人来到XXXX小区外,尔支共神在小区门口负责望风,甲巴布格翻铁门进入小区,翻窗户进入X栋X单元XXX号胡某某家,盗走现金900余元及笔记本电脑一部、进入XXX号李某某家,盗走现金100余元、进入XXX号韦某某家,盗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价值1594元)和TCL牌手机一部(价值312元)、进入XXX号任某家,盗走现金800余元。在盗窃得手后,甲巴布格将盗窃的物品物品销赃获利150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共同花费。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尔支共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尔支共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自首、从犯,应受刑罚处罚。前述事实,被告人尔支共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韦某某、任某的陈述,同案人甲巴布格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尔支共神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支共神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尔支共神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尔支共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尔支共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尔支共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尔支共神与同案人甲巴布格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