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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信华、吴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信华,吴丹,张志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555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中段路北。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信华,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吴丹,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志新,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信华、吴丹、张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雪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