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肖文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肖文旗,王锡景,苏世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黄燕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茜、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文旗,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锡景,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世程,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肖文旗、王锡景、苏世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慧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