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877丁国芳与李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芳,李风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877号原告:丁国芳,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吴东生,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风娥,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丁国芳与被告李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丁国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王小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