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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877丁国芳与李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芳,李风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877号原告:丁国芳,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吴东生,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风娥,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丁国芳与被告李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丁国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王小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