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柯仙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3796号原告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3501-2室。法定代表人沈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桑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涛,员工。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三甲院村友谊路。法定代表人施蓉蓉。被告柯仙仙,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施玉龙,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桑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基于其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记账凭证》、《动产质押合同》、《质押物清单》、《提货授权委托书》、《执行和解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118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811925.33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息月息1.6%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暂共计人民币3123725.33元;2、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3、被告柯仙仙、施玉龙对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应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与被告柯仙仙、施玉龙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认定有效。经查明,被告施玉龙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现已以质押物抵偿借款本息,尚余借款本息被告仍应承担责任。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柯仙仙、施玉龙未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正当合理,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11800元。二、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人民币811925.33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1.6%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XX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柯仙仙、施玉龙对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6910元,由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承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东阳市太盈投资有限公司、柯仙仙、施玉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审 判 长 许钟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人民陪审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娄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