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贞祥与彭亮铭、冯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贞祥,彭亮铭,冯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286号原告:王贞祥,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军,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亮铭,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冯明超,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贞祥与被告彭亮铭、冯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贞祥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贞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交纳6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贞祥负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