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470张家港新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新天地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470号原告:张家港新天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准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汉宝,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新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新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新天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新天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港新天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包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