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佘某、蔡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佘某,蔡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乔义,双鸭山市宝山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佘某。被告:蔡某。原告朱某与被告佘某、蔡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5.40元,减半收取计117.7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汉江审判员 王丽波审判员 陶 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占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