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瑛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刘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元苑路186号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第一层104号。法定代表人刘慨。被执行人:刘瑛杰,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016)湘0104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瑛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瑛杰的银行存款147741.8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47741.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