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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小萍与王方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萍,王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4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萍,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球溪镇。被执行人:王方荣,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球。为执行王小萍申请执行王方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3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17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以及执行费448元。但被执行人王方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方荣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3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腾(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