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程涛与金新、张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金新,张猛,张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263号原告:程涛,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生,住淮滨县。被告:金新,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郭祥东,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猛,男,汉族,1982年2月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张峰,男,汉族,1982年1月27日生,住淮滨县。原告程涛与被告金新、张猛、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涛,委托代理人郭祥东,被告金新、张猛、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涛诉称,2014年12月29日,被告金新向原告借款50320元,被告向原告打了借条,被告张猛、张峰担保金新到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约定2015年12月29日到期,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起诉法院。被告金新辩称:2013年8月份金新从程涛处借了30000元,中间还了4000元,到2014年底程涛拿30000元欠条找金新清算,说还欠款50320元,就有了现在这个欠条,所以当时并没有现金借款,只是对前期金额的结算。这个借条打过之后还还了6000元。也就是说金新已经共还款10000元。这个欠条是因30000元借款而来,当时还了4000元,这个借款的50320元中间含了2万多元的利息钱被告张猛辩称:签字时我们都在场,钱我们没见到,程涛没拿钱,我们也没见到钱被告张峰辩称:我也没见到钱,他们就喊我和张猛吃饭,吃完后把这个单子拿出来,说让我们签字做个见证,我都没看内容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金新向原告借款50320元,被告金新向原告打了欠条,被告张猛、张峰作为第一、第二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欠条载明金新借程现金伍万零叁百贰拾元,约定2015年12月29日到期还清,若金新到期无法偿还,由二担保人共同偿还,逾期按银行利息6倍计息。原告到期后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金新对欠款无异议,虽对数额有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猛、张峰的答辨意见不能自圆其说,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连带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金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涛欠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张猛、张峰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金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