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金海与梁海亮、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海,梁海亮,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55号原告:曹金海,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良波、张良辉,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海亮,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0477Y。法定代表人王金保,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泽潭,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媛媛,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金海与梁海亮、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曹金海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金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英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