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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肖顺婷与肖大权、张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顺婷,肖大权,张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民初506号原告:肖顺婷,女,生于1990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有(肖顺婷之父),住西乡县。被告:肖大权,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告:张坤琴(肖大权之妻),女,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原告肖顺婷与被告肖大权、张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顺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有,被告张坤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大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顺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肖大权与原告肖顺婷系叔侄关系。2016年8月9日被告肖大权母亲去世,为安葬其母亲,被告于同年8月10日下午向原告借款2000元。由于被告与原告系叔侄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现二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被告肖大权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2017年3月3日法庭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中承认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肖顺婷借款2000元的事实。被告张坤琴辩称,被告肖大权是否借向原告肖顺婷借钱并不知情。如果借款属实,被告肖大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被告张坤琴不承担还款责任,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坤琴承担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肖大权与张坤琴系夫妻关系,被告肖大权与原告肖顺婷系叔侄关系。2016年9月10日(农历8月初10),被告肖大权向原告肖顺婷借款2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借款后,肖大权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肖顺婷主张被告肖大权向其借款2000元,虽没有借款借据,但被告肖大权承认向原告借款2000元。因此,原告肖顺婷要求被告肖大权返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肖大权向肖顺婷借款时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张坤琴辩解,肖大权向肖顺婷借款自己并不知情,肖大权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被告张坤琴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肖大权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庭财产或债务有约定,该债务应该由肖大权个人偿还,或者肖大权借款后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肖大权向肖顺婷借款时,张坤琴与肖大权是夫妻关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坤琴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肖大权、张坤琴共同返还肖顺婷的借款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肖顺婷要求肖大权、张坤琴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大权、张坤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湖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