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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德林与曹红亮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林,曹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64号申请人:李德林,男。被申请人:曹红亮,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德林与被申请人曹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红亮价值368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红亮价值368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钢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