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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刘某2,女,1990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2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1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2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刘某1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