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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周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周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76号原告:李海波,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周健,现住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周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