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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琪、李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李青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649号之一申请人:张琪,女,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青山,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人张琪与被申请人李青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6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青山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青山在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申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