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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厨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厨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迈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厨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迈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633号原告深圳市新厨帮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大地工业区大地路8号B栋,组织机构代码670009098。法定代表人桂诗勇。委托代理人周海泉,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迈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1座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766374663。法定代表人赵能豪。原告深圳市新厨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迈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厨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