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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2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敏强、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强,张忠明,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敏强,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张忠明,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姚明,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吴敏强与被执行人张忠明、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忠明、姚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忠明名下浙F×××××汽车一辆,依法查封该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1888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敏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忠明、姚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2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吴敏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忠明、姚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忠明、姚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敏强发现被执行人张忠明、姚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