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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923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仲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仲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23号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415440),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金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京生,该公司海门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所,该公司海门分公司员工。被告:陆仲辉,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仲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