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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月琴与姜立华、蒋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华,蒋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775号原告于月琴,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史斌飞,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立华,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蒋爱芳,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月琴诉被告姜立华、蒋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月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立华、蒋爱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于月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于月琴负担。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雨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