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冰与宋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宋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9269号原告李冰,女,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美香,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李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宋美香(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1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1000元及利息11360元(自2016年6月22日计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暂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136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因资金周转,宋美向李冰借现金柒万壹仟圆整(71000元),到2016年10月22号还请。借款人:宋美香身份证号:见证人:任书明2016年6月22号”。到期被告未偿还。2017年3月180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履行出借义务后,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合同未约定利息,仅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从借款到期后即2016年10月23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美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冰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冰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负担80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安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