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程萍与李远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萍,李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33号申请人程萍,女,汉族。被申请人李远平,男,汉族,系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2017年3月20日9时05分,李远平驾驶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汉阴县城关镇汽车站院内头东尾西倒车过程中,与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后侧行人程萍发生碰撞,造成程萍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程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李远平所驾驶的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程萍已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远平所驾驶的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程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程萍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