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合肥天使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金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天使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金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天使之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与经三路交口东北角天洲商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7906046-0。法定代表人:邵长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互联网产业园办公楼宇6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5456717-2。法定代表人:刘洪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合肥天使之家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金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