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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漳州市富瑞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漳州市广和冶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州市富瑞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漳州市广和冶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富瑞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蔡前村浦南路(蔡前小学后侧),组织机构代码55324520-0。法定代表人:柳华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婷,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市广和冶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沙建镇日新村石枫,组织机构代码56538049-3。主要负责人:陈丽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古,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漳州市富瑞针纺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漳州市广和冶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1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漳州市富瑞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富瑞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富瑞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志梅审 判 员  李耀光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