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刑初20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郜首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127号之一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张景海、宁红雷、田广宇、郜首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郜首民,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审判,随传随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决定书已于2017年4月日向本人宣布。被告人:年月日此联存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