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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周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周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38号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被申请人:周少华,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少华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少华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