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贺响、邵苏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贺响,邵苏珍,张小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0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该支行员工。被告:贺响,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邵苏珍,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小兵,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被告贺响、邵苏珍、张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咏仪书记员 李仁和 来自: